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人,身份证号码35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司厂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为偿还债务,利用其和姚某某曾有合作关系,通过微信联系姚某某,谎称有一台装载机要出售给姚某某,姚某某信以为真,双方商议最终以134000元价格成交,随即姚某某向苏某某转账134000元。苏某某收到钱款后将姚某某手机号码拉黑并将钱款取出,将其中一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债务。
案发后,苏某某家人赔偿姚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衡孝良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补充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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