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14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桦甸市红石镇自己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34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300元,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600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2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惠民村镇银行签约凭证、户籍信息;
二、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孟宁、张某乙、龙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国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被害人询问U盘一个;被告人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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