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桦甸市**镇**楼**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桦甸市公安局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14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桦甸市红石镇自己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34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300元,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600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2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惠民村镇银行签约凭证、户籍信息;

二、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孟宁、张某乙、龙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国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被害人询问U盘一个;被告人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