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名义对庞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8000元;
(2)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名义对温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7000元;
(3)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名义对张某甲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3000元;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的名义对洪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8500元;
(5)2018年7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毕业证、会计证等证书的名义对洪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84300元;
(6)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电工证的名义对王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6500元;
(7)2018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的名义对邢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5000元;
(8)2018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毕业证书、司法考试证书的名义对周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20000元;
(9)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打折加油卡的名义对曹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4500元;
(10)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打折加油卡的名义对燕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500元;
(1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本科学位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名义对武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3500元;
(1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打折加油卡的名义对张某乙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0000元;
(13)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办理打折加油卡的名义对王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274900元;
苏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7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财物被骗的事实经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被动到案的情况;
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从被害人处收取钱款的事实;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被骗取财物的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彩光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