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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8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在自身并未持有东莞市**游乐场(下称:**店)股份的情况下,虚构自身持有**店股份的事实,将虚构的股份出售给被害人李某甲,藉此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当月下旬,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0000元转账给苏某某。

2019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原持有的佛山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店)股份已全部终止、自身已无股份的情况下,虚构自身仍持有**店股份的事实,在佛山市禅城区将虚构的股份出售给被害人蔡某甲,藉此骗取蔡某甲人民币140015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要将自己持有的中山市石岐区**娱乐中心(下称:**店)股份转让给周某某,藉此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2500元。苏某某收取周某某的款项后,没有将自己持有的**店股份变更登记到周某某名下,而是转售他人。

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原持有的佛山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店)股份已全部终止、自身已无股份的情况下,虚构自身仍持有**店股份的事实,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将虚构的股份分别出售给被害人李某乙、被害人蔡某乙,藉此分别骗取李某乙、蔡某乙人民币73000元,共计骗得146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通过上述虚构股份售予他人的方式,合共骗得人民币328515元。

2020年5月2日23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路**酒店**房抓获苏某某。案发后,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甲被诈骗款和其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20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13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800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64000元,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蔡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827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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