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8〕8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西安聚杰管道有限公司(公司已注销)法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经营钢管生意组织货源、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钢管买卖合同,采取借款付息手段取得被害人咸阳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侯某某)、陕西银河物资有限公司(潘某某)、熊某某、李某某、席某某的信任,向以上五人(单位)借款共计人民币187.13万元。借款后苏某某无力偿还,通过出具空头支票、伪造西安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时通付款凭证等手段予以拖延,后逃匿。2016年10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涉嫌诈骗线索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在北京市怀柔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证言;
7.伪造的印章照片;
8.印模鉴定书;
9.伪造的付款凭证;
10.银行流水明细;
11.相关公司证明;
12.买卖合同、公司账目、增值税发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刘昕炜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三张,散页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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