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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卫辉市*******组。因犯强奸罪,1999年9月21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冒充卫辉市公安局局长及省公安厅厅长,采取以打电话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耿某某,并谎称被害人耿某某涉嫌卖淫已被公安局侦查,要求被害人耿某某找到被告人苏某某才能够帮忙摆平,否则后果自负。此后,被告人苏某某以帮忙平事儿、缴纳罚款等名义,多次吓唬、威胁被害人耿某某,迫使被害人耿某某内心产生恐惧等精神强制,从而被迫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苏某某交付29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爱、李某生、李某民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录音光盘一张。

二、诈骗罪

2016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明知自己在无能力的情况下,却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教师退休手续,采取以办手续、跑关系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交付款项53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记账单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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