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冒充卫辉市公安局局长及省公安厅厅长,采取以打电话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耿某某,并谎称被害人耿某某涉嫌卖淫已被公安局侦查,要求被害人耿某某找到被告人苏某某才能够帮忙摆平,否则后果自负。此后,被告人苏某某以帮忙平事儿、缴纳罚款等名义,多次吓唬、威胁被害人耿某某,迫使被害人耿某某内心产生恐惧等精神强制,从而被迫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苏某某交付29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爱、李某生、李某民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录音光盘一张。
二、诈骗罪
2016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明知自己在无能力的情况下,却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教师退休手续,采取以办手续、跑关系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交付款项53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记账单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华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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