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帮助李某甲向农户购买土地为由先后分数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59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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