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曹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为曹某某,监事为伍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为詹某某(另案处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找某软件公司开发“轻点”、“轻歌”、“富润”、“富乐”四个虚假投资平台,会员单位交保证金从该公司代理使用平台,会员单位收取客户下单金额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交给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黄某某、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开设广州**网络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12月份,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使用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被告人苏某某的女朋友代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负责市场部、后勤部、客户投诉等管理工作。公司通过网络广告宣传推送自己公司业务,引导客户在虚拟的商城里根据商品价格走势“买涨”、“买跌”来进行无实物交割的虚拟交易。一方面成立客户群,冒充老师带客户下单,引导客户反向交易,另一方面在如果出现大面积客赢的情况下,向上海**公司反映,在平台软件中导入一定的策略,影响平台数据走势,最终导致该公司绝大多数客户投资亏损,进而达到公司盈利的目的。截止案发,该**公司累计诈骗资金8713900元。被告人苏某某诈骗金额为871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