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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绰号妃琪,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无,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横路一商品楼**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郭某某谎称其能力通过其伯父苏某丙(时任雷州市**小学校长)给小孩报名就读雷州市**小学,并提出郭某某要是给其介绍家长报名**小学成功后给予辛苦费,后在郭某某的介绍下认识学生家长以收取报名费的名义多次实施诈骗,分别如下:

1、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苏某甲通过郭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甲,向陈某甲称其是雷州市**小学的校长苏某丙的亲侄子,是专门开车接送苏某丙的,可以通过苏某丙给其小孩报名就读雷州市**小学,陈某甲相信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苏某甲转账了20000元的报名费并提交了其小孩陈某乙的报名资料,直至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仍未为陈某甲的小孩报名到**小学读书,随后陈某甲到其家里找他退钱,但苏某甲不在家且手机关机,微信不回,苏某甲一共诈骗了其20000元。

2、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苏某甲通过郭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郑某某,向郑某某称其是雷州市**小学的校长苏某丙的亲侄子,可以通过苏某丙给其小孩从新坑小学转学到读雷州市**小学就读,并谎称其已经成功帮陈某甲的孩子报名就读,现在还剩下最后一个学位,经过一轮商量之后以16000元的价格成交,后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苏某甲的微信转账了16000元的报名费并提交了小孩的报名资料,直至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仍未为郑某某的小孩报名到**小学读书,随后郑某某到其家里找他退钱,但苏某甲不在家且手机关机,微信不回,苏某甲一共诈骗了其16000元。

 3、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通过郭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袁某某,向袁某某称其是雷州市**小学的校长苏某丙的亲侄子,现在有一名学生转学去湛江十二小学,有一个学位,可以通过苏某丙给其小孩报名就读雷州市**小学,钥匙不能报名成功可以退款,袁某某相信苏某甲的话之后就叫其老公游某某给苏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了20000元并提交了小孩的报名资料,直至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仍未为袁某某的小孩报名到**小学读书,随后袁某某去家里找他退钱,但苏某甲不在家且手机关机,微信不回,苏某甲一共诈骗了其20000元。

案发后,苏某甲的家属已全部退赃给陈某甲、郑某某、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苏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全部退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侦查卷叁册,检查卷壹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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