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大连市金州区**汽车装饰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金州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8月5日、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同年6月21日、11月1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某某某找被告人苏某某要账时,苏某某答应以房产顶债,其谎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领秀逸城小区凤祥路***号房屋系自己所有,但该房产有63万元贷款,需向垫款公司支付8万元手续费让其垫付贷款才能办理房屋过户。为获取某某某信任,苏某某编造了垫款公司向其转款63万元的微信信息截图并将该截图发给某某某,同时告知需要其支付4万元手续费,某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苏娇农业银行账户转款4万元,该4万元被苏某某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将自己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胜利路***号房屋抵押给杨某某用于借款,事后,苏某某又伪造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2018年5月末,苏某某将伪造的胜利路***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经鉴定,涉案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万元,属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颖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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