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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5号

被告单位云南**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路**号**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831395****。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6日因证据不足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南**医药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累计向云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459372.69元,云南**药业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2853071.79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安排使用个人账户向云南**药业有限公司回流资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南**医药有限公司稽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叁册、光盘拾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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