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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聚众斗殴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渭南市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尹某某、孙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蒲城县**合作社收账过程中与欠款方杨某某(已判刑)发生矛盾。当晚22时许,尹某某与任某某(已判刑)、孙某某经商议后,由尹某某纠集陈某某、郭某某、任某鹏、刘某某(已判刑)、何某某,与陈某某纠集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在逃)、姚某某(在逃)、“乐乐”(身份未查明)在任某某家汇合。汇合后,尹某某与任某某从各自家中取来打架所用砍刀,任某某安排郭某某在**镇街道购买打架所用工具洋镐把。随后尹某某等人分别乘坐何某某驾驶的福特福睿斯轿车,任某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C5轿车以及杨某某驾驶的现代轿车至蒲城县**镇**村孙某某家中接上孙某某,后共同来到临渭区**镇**村**组杨某某家附近。尹某某、郭某某、任某鹏、刘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陈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乐乐”等人手持洋镐把,与杨某某纠集的赵某某(已判刑)、唐某某、苏某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木棍、铁锨等工具,双方在杨某某家门前发生斗殴,致使杨某某的日产玛驰轿车和何某某的福特福睿斯轿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车辆受损照片及维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平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27页。碟片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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