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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职务侵占案、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4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路**花园***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至2018年1月间,苏某某以投资“法拍房”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黄某甲、陈某某、蔡某某、尤某甲、尤某乙本金共计人民币35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2月期间,苏某某以投资“养龟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90万元、骗取刘某甲人民币32万元、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苏某某以投资“养龟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乙、黄某乙、黎某某本金共计人民币121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本金人民币107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本金人民币225000元。苏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经营烧烤店和偿还他人的利息。

(二)职务侵占罪

2017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与付某某、周某乙、袁某某筹建成立深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龟类养殖和贸易,并租赁深圳市龙岗区**别墅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9月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有限正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四名股东共投入资金人民币310万元,袁某某占股30%,苏某某、付某某各占股25%,周某乙占股20%,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苏某某负责,其他三名股东作为投资人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买龟的数量将深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买龟款共计14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黄某甲、陈某某、蔡某某、尤某甲、尤某乙、曾某某、刘某甲、徐某某、郑某乙、黄某乙、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袁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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