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苏某某(行业名:纳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0********,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栋**单元**房(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号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3日、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日、6月18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5月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2年7月左右在丁某某(行业名“玉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在南宁市兴宁区**小区交纳了50800元后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的传销组织。苏某某加入该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贾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并于2013年年底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苏某某达到老总级别后,履行了老总的职责,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并于2014年6月份开始收取贾某某伞下团队的申购款,2015年初开始收取李某乙伞下团队的申购款。截至2018年2月,苏某某伞下人员贾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刘某甲、李某某、范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丙、郑某某、李某丁、张某丙、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盛天东郡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传销体系网络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唐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丁、孙某某、吕某某、李某丙的供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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