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单县**楼镇**村**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将此案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单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9日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注册成立山东**车业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在多地成立分公司。2017年3月29日,山东**车业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另案处理),实际负责人黄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山东**车业有限公司及相关互联网公司为依托,以“低门槛、高回报”为诱饵,通过“众筹”、加入“车友会”、发行“钱洁通”等方式不断变换产品噱头。并通过现场讲课、微信群推广等“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群众分别缴纳2200元、5500元、22000元的会员费,可分别成为公司的金卡会员、铂金卡元、钻石卡会员,由此获得会员身份及发展下线的资格,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按照层级进行返利和提成。
经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下属人员层级共28层,下属人员数目共719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企业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黄绍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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