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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9********,回族,小学文化,职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平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5月积极参加“吕家传”贴膏非法组织(其在“吕家传”贴膏后台登陆账号:150********),被告人苏某某在整个“吕家传”贴膏非法组织中现处于官方代理级别(条件:要求购买数量1000盒),其下有三层代理级别分别是董事(购买数量200盒)、合伙人(购买数量30盒)、天使(购买数量5盒)。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该非法组织鼓动被发展人员购买公司产品取得加入会员的资格,以成为会员后可低价获取产品并可从中获取较高利润的形式诱导人员成为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并将新会员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上报公司,被告人苏某某为掌握“吕家传”的相关宣传知识,在“吕家传”公司微信群内讲解“吕家传”的药用原理等相关知识,从而成为“吕家传”的讲师成员。后多次在微信群内开课讲解“吕家传”的帖服知识,从而诱导更多人购买产品成为自己会员达到敛财的目的。被告人苏某某利用非法组织“吕家传”贴膏会员代理、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33名人员加入“吕家传”非法组织,其通过发展的会员所累积的销售额获得公司分红报酬4500元(官方级别可获得分红奖励,根据公司分红政策制度,销售额打到5万元对应分红4500元)。被告人苏某某通过下线会员和社会零散人员销售产品挣取差价从中获利以及通过下线会员提升业绩从而获取公司分红奖励,共计非法获利3.1785万余元并将获利的钱财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关于“吕家传”贴膏销售涉嫌网络传销的情况汇报及线下人员名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安某某、刘某某三十一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积极组织、领导、参加“吕家传”贴膏销售网络传销非法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官方”级别(四级),直接或间接发展33人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非法获利3.1785万余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晏伟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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