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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等2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40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扶村扶地6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2012年8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2015年5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24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先后于2014年9月份、同年11月份开始,受一名外号叫“阿头”的男子(不知姓名,在逃)的雇用,在普宁市、汕头市潮南区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持他人银行卡非法取现。至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二人在普宁市市政府南区西侧人行道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现场从二被告人身上、被告人苏某甲驾驶的五羊女庄二轮摩托车车后箱内、以及二被告人租住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金丰住宿202号房内共查获到其二人非法持有的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他人银行卡共334张、赃款及他人身份证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陈清波、熊某某、石建龙、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安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被提取物品及赃款照片,作案现场照片;3.手机通话记录,涉案银行卡账户查询、交易明细、个人账户申请书等书证;4.情况说明,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支行、交通银行普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宁市支行、中国银行普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普宁市支行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5.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移送审查处理的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颜展安

2015年7月4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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