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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等十一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2000年8月19日因赌博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0年6月14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3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清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2012年7月20日因赌博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199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清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武某乙、牛某某、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8日退回清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到2019年秋冬,被告人武某甲、苏某甲等人先后在清某某**村、**山上等多地,寻找空房或临时搭建帐篷,采用“掏宝”赌博的方式设立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涉及多县市,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其中,被告人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李某甲(另案)、苏某某(另案)、刘某某(另案)等人在赌场上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搭拆帐篷、放风、接送参赌人员、传宝、兑换零钱等工作。

另查明,武某甲营利约3000元,康某某营利约6000元,王某甲营利约500元,白某某营利约2000元,牛某某营利约3000元,武某乙营利约2000元,桑某某营利约2000元,杨某甲营利约2000元,冯某某营利约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扣押清单、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罚没款收据、归案情况说明、清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清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某某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马某某、成某某、员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武某丙、常某某、赵某某、杨某丙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及李某甲、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武某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伙同被告人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乙、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武某甲、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武某乙现住清某某**乡**村;被告人牛某某现住清某某**村;被告人桑某某现住清某某**镇**村;被告人杨某甲现住清某某**村;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清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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