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街**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街**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8日陈某某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村****号。分别于2014年10月25日,2015年6月14日,2015年7月6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于2016年7月9日,2017年5月8日,201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9月21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岭脚村委岭脚大村被抓获,2019年9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村***号。2018年7月2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免于刑事处罚。分别于2015年4月9日,2016年7月9日,2017年6月2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9月21日,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岭脚村委岭脚大村被抓获,2019年9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村***号。2019年10月13日,张某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沙***岭*社**号。2019年9月29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王某某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2019年9月26日,韦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坡**号。2019年9月25日,梁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在南宁良庆区的家中抓获, 2019年9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2019年9月18日张某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其家中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9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环江县**镇**村**屯*号。2019年10月15日,因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其到广西环江罗阳派出所,2019年10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邱某某犯罪事实
苏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三支,一支枪给了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该枪交给了林某某)、一支枪给了邱某某、一支自用, 其三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事实
张某某、张某甲每人在淘宝网上各买了射钉枪一支,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某乙帮助张某某持有藏匿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3.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
王某某让其儿子王某甲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和配件,并对枪支进行组装改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4.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事实
韦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两支,销毁其中一支后,手里还持有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5.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
梁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以及配件,并对枪支进行改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6.被告人张某丙犯罪事实
张某丙通过吴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对枪支进行改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7.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事实
蒙某某通过其妻子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对枪支进行改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 陆灶坚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系自用,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均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系自用,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系自用,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系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武永珠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丙、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侦查卷宗一册及材料一份,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