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4时许,徐某某**乡**村村民聚集在位于其村内的南方主网与海南电网第二回联工程工地处,准备阻挠该工程施工。承建该工程的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角尾乡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王某甲副所长即带领民警到场处警。在维持秩序过程中,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摩托车载一面大鼓来到现场,被告人邓某乙即拿起鼓槌敲鼓,为避免场面失控,王某甲所长和民警王某乙抓住邓某乙鼓槌不让其击打,此时,被告人苏某某加入和邓某乙一起与民警争抢鼓槌,在争抢过程中,王某甲摄手部被鼓槌击打受伤,苏某某亦咬伤王某甲、王某乙手部。在此情况下,王某甲副所长命令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某带离现场时,邓某甲煽动村里妇女阻碍民警抓捕,导致苏某某脱逃。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4月24日,三被告人被民警抓获。2018年5月,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采取暴力方法加以阻挠,导致二民警轻微伤,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9月2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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