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街**号,住福安市**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04年6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寿宁县**镇**路**号,住寿宁县**镇**街**港**幢**室。因吸毒于2012年6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3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8年5月1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寿宁县**镇**村**路**号,住寿宁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5年12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3月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址福安市**镇**村**号。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6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6年1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九日,罚款3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二人商议后,在寿宁县南阳镇一带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赌“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输、赢金额的3%、5%抽头渔利,其中苏某某占股70%、龚某甲占股30%。期间,苏某某、龚某甲以每日300元(人民币,下同)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龚某乙、马某某参与赌场管理,由龚某乙负责提供赌具、场地布置,由马某某负责发送赌博地点给福安籍的参赌人员,并由二人共同统计庄家输赢情况、收取“头钱”。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先后辗转于寿宁县南阳镇大蜀村、赤溪村、官路村、含溪村、铁场村、官洋村、均竹坑村等地。2019年9月2日20时30分许,寿宁县公安局在寿宁县南阳镇官路村石竹湾2号民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马某某及参赌人员共21人,扣押赌资316807元及骰子、扑克牌等赌具。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马某某、龚某乙分别获利14000元、4000元、2000元、16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龚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寿宁县公安局分别从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处扣押赌资及赃款21000元、4000元、2327元、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5、寿宁县公安局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乙、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监视居住于福安市**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被告人龚某甲监视居住于寿宁县**镇**街**港**幢**室,联系电话151********;被告人龚某乙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5********
2.被告人苏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马某某所退赌资及赃款21000元、4000元、2327元、1600元,均扣押于寿宁县公安局
3.卷宗4册、手机3部、光盘3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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