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39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社区**楼大楼后面的“小绿人”充电桩处,将被害人李某甲正在充电的一台黑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获利。
2019年4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光明区凤凰街道**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红色绿阳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获利。
2019年4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厂附近,盗窃一台黑色顺源牌电动车,并在58同城网站上以1000元价格卖给卢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2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笔录复印件各1份。
4.涉案的电动车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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