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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单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单县浙江商贸城内,将自己的白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以1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乙。后被告人苏某某在玩手机时发现该电动车的定位软件,遂决定将该电动车偷回再次销售。2019年1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其购买的苏******号“知豆”牌电动车按照手机定位软件的提示,来到成武县**镇**楼村,将“知豆”电动车停放好后,步行至被害人谢某乙家,使用备用钥匙将白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搭乘出租车返回将其停放的“知豆”牌电动车开走。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将被盗白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再次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50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退赔被害人14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指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单县**楼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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