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先后两次进入黎某某家中进行盗窃。2017年上半年某一天晚上,苏某某翻越围墙进入本村的黎某某家中的商店内行窃,盗得现金约1500元及香烟等物品,被黎某某发现后,其已向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82元。202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再次翻越围墙进入黎某某家中行窃时,被黎某某当场发现,苏某某立即翻越围墙逃离现场。当日上午10时许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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