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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1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巷**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庄泽锋,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去到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湖龙舟赛贵宾区处时,看见被害人宋某某躺在椅子上睡觉,于是趁宋某某熟睡之机,苏某某将宋某某放在身旁茶几上的一个皮质男士手提包(内有价值共计3854元的华为手机两台、现金约30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盗走。2019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莞城区兴隆街三巷18号二楼将苏衬南抓获,并在屋内缴回被盗的两台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袁某康等证人的证言,被盗手机等物证,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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