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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行至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恒隆桥下路北侧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失主韩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16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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