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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50余元,黑兰州香烟1包,挥霍。

2、2018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00余元,硬盒芙蓉王香烟2包,从冷柜盗得脉动饮料2瓶,挥霍。

3、2018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12元、硬中华香烟2包、黑兰州香烟1包、白色小米手机1部,从冷柜盗得东方树叶饮料3瓶,挥霍。

4、2018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50元,从冷柜盗得东方树叶饮料3瓶,挥霍。

5、2018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30余元、硬盒芙蓉王香烟2包,从冷柜盗得东方树叶饮料2瓶、战马饮料1瓶,挥霍。

6、2019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新百大卖场三楼安全通道进入**台球店内,趁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4元、硬芙蓉王香烟1包,从冷柜盗得脉动饮料2瓶、东方树叶饮料1瓶,挥霍。2019年1月3日再次盗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

3.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玮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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