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分别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路交汇处,作案六起,窃取电缆一宗,价值共计25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采用工具剪断电缆的方式,先后三次窃取电缆150米,共计900元。赃物变卖后自肥。
2、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以同样的方式,先后两次窃取电缆80米,共计480元。赃物变卖后自肥。
3、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窃取200芯电缆40米,价值1200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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