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1月28日被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于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2(该牌照为假牌,真实牌照为辽A****0)长安牌面包车行至辽阳市辽阳县穆家镇,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穆家镇中街白楼院内的美缔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这辆电动三轮车销赃,以两千五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伍哥”(“伍哥”具体身份不详)。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美缔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2、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2长安牌面包车途径东七台子村、佟七线、佟二堡镇内行至五星镇三尖泡村,苏某某在三尖泡村住宅楼后的仓房内将被害人邹某某的小骏马牌电动二轮车盗走,随后将电动二轮车放于面包车厢内逃离现场。现该电动二轮车已找回并返还给被害人邹某某。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

3、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辽C****2长安牌面包车途径东七台子村、油田路、五星派出所门前至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苏某某在五星镇苏麻堡村住宅楼下将被害人康某某的鑫玉马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电动车三轮车已找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康某某。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4200.00元。

4、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2长安牌面包车行至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随后,苏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台安县台安镇金山回迁楼,苏某某在金山回迁楼12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田某甲的一辆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返至长安牌面包车停车处途中,苏某某在台北区胜利村又将一辆电动二轮车盗走。经工作走访,未找到田某甲丢失的电动三轮车与胜利村被盗的电动二轮车,且台北区胜利村无被盗电动二轮车的案件警情。经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估价田某甲丢失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934.00元。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共计参与盗窃四起,经评估,盗窃物品价值总计14434.00元。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照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康某某、邹某某、田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