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471弄11号101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于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因取保候审期间盗窃,于同年5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9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7日重新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为被害人张嘉涛办理展位退款事项为名,借机向其索要身份信息与手机,以其名义注册并使用美团贷款软件,共计贷款8000元,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该笔贷款转入自己本人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内。现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嘉涛损失并获得谅解。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长水街道会展中心三楼君名装饰有限公司大厅内,窃得被害人周梦巍放在公司大厅椅子上皮包内的三星牌S1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379元。窃后,被告人苏佳琪通过“爱回收”公司将手机销赃,获利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业务凭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贷款详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楼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周梦巍、张嘉涛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附照片)、扣押笔录(附照片)、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金付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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