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因吸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5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先后在荆州市、京山市、孝感市,入户盗窃作案3起。
2017年2月,被告人苏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室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内有黄金项链、镶钻铂金戒指、黄金戒指等物品。
2018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湖北省京山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300元、钻戒等物品。
2018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岳某某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黄金首饰等物品。
涉案财物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谢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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