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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巴东县**镇**路***号一民房前,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皮卡车内的瓦尔塔牌电瓶偷走。后侯某某查看自家监控视频发现系苏某某盗走该电瓶。2019年10月7日,侯某某与单某某在巴东县***车站将苏某某抓获并扭送到巴东县公安局。经鉴定,苏某某所盗窃的电瓶价值为1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巴东县人民法院[2006]巴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7.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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