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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家住武某某**镇**村**委**号。2010年8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与覃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到武某某城偷东西,于是两人乘坐班车来到武某某城。当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苏某某和覃某某来到武宣镇公园一号小区,进入12栋3单元坐电梯到高层后,从高层往下逐户敲门寻找盗窃目标。当敲门到受害人吴某某居住的***室时,发现屋内无人。于是由被告人苏某某放风,覃某某负责用开锁工具把门口打开。后二人进入房内,并用菜刀撬开一间房门锁,在该房间内偷得一部OPPO手机,一个约10克的金戒指,现金500元。被告人苏某某和覃某某离开公园一号小区后,又在当日下午3点多钟来到置宝华府小区6栋C单元。被告人苏某某和覃某某乘坐电梯到高层后,从上往下逐户敲门。当来到受害人潘某某的1902室时,发现房屋内没有人。于是由苏某某放风,覃某某用开锁工具把房门打开。后二人在屋内一房间里梳妆台抽屉偷得现金26000多元。后苏某某和覃某某把所偷来的钱物平分,苏某某把所分得钱物已挥霍一空。因受害人吴某某被偷的手机、金某某品牌、规格不详,武某某物价局不予受理鉴定价格。到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颖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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