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管理区**居委**村**队**号。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26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一名男子去到本市东坑镇**村**劳务派遣公司拿身份证,接着进入里面房间上厕所。出来时,苏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Google牌手机(约价值1300元)盗走后与男子离开。后苏某某将所盗手机交给黄某某使用。2018年6月29日,同事打电话告诉林某某盗窃其手机的人在大朗镇**网吧上网,林赶到该网吧将苏某某、黄某某带回**劳务派遣公司,在黄身上搜出其被盗的Google牌手机,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苏某某、黄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后苏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村**路**号**公司宿舍**房,进入里面盗走被害人范某某一部华为牌荣耀8X手机(手机壳内有一张身份证,手机约价值535元)后离开。
3、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村**路**号**公司宿舍**房,进入里面盗走被害全某某一部双卡的OPPO牌K1手机(约价值549元)后离开。
2020年6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厂宿舍**房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缴获二张SIM手机卡并发还给被害人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SIM手机卡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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