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巷**号,住诸城市**号楼**单元**。2009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采用钥匙开锁、溜门进入、螺丝刀撬锁等方式,多次进入其住处相同单元三楼魏某某家中,盗窃价值800余元的白酒一宗、价值50余元的红色女士内裤二条。
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撬开其住处对门家房门,盗窃张某某价值50余元的内裤五条、价值100余元的内衣二件、价值70余元的运动上衣一件;盗窃刘某某价值200余元的内裤十三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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