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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40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夜市街一宵夜摊上向被害人姜某某行乞过程中,趁姜某某不注意将其装在左裤兜里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苏某某在返回盗窃现场时被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莉

2018年3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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