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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嘉善县**镇**村被害人韦某某工厂内,在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韦某某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韦某某支付宝密码,后将韦某某招联金融APP内的额度人民币2000元直接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

2.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嘉善县**镇**村公寓商住楼**幢**梯**室,趁被害人吴某甲睡觉之际,利用吴某甲手机通过转账的方式窃得吴某甲银行卡内人民币70000元。

3.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害人吴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前以吴某甲名义向玖富万卡APP申请贷款后放贷至吴某甲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500元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

4.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害人吴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此前知道的吴某甲手机密码以吴某甲的名义在平安银行在线商城分期购买iPhoneX手机1部(人民币739元/期,共12期),共计人民币8868元,后将手机销赃。

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嘉善县**镇**小区**理发店内,在被害人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此前知道的胡某某手机密码先将胡某某安逸花APP内的额度人民币7086元转至胡某某银行卡内,后被告人苏某某将上述钱款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98454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杨、吴柳青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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