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花园**号楼**门**,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至4月23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路**分店内,窃取该便利店商品共计16次,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7元。
被告人苏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01******;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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