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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月2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庭院内的一条内裤。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庭院内的一件胸罩及一条内裤。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庭院内的两件胸罩及一条内裤。

4.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先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庭院内的一件胸罩和一条内裤,随后又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甲晾晒在庭院内的一件胸罩及一条内裤。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路**被告人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处查扣7件胸罩和7条内裤,将其中的4件胸罩和4条内裤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将其中的1件胸罩和1条内裤发还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苏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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