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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苏雨兴,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6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雨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6日23时至次日5时,被告人苏雨兴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曹宅周边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实施盗窃二次,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6日23时42分,被告人苏雨兴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山华庭附近,趁四处无人之际,砸碎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云MX****的小货车右侧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5月2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苏雨兴至金东区曹宅万润超市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俊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F****轿车内现金人民币二、三十元。

二、2020年5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苏雨兴至衢州市柯城区安居小区,窃得被害人劳某某停放在小区内浙H9****奔驰轿车后备箱内老凤祥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环一对, DR钻戒一枚,潮宏基对戒一组等金器,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老凤祥牌足金手镯1只于2020年5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0610元。

2020年6月3日, 被告人苏雨兴在衢州市天鸿饭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岳某某、张某某、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雨兴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雨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雨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雨兴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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