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汽车总站****。2012年8月80日因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2月17日因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9月5日因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27日因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5日。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窜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胜利商贸城大家用超市门口的菜摊旁,在公众场合趁人不备,用手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身旁婴儿车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银色苹果牌,型号6Splus,经评估价值1130元。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鱼峰区肿瘤医院门口南面100米处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监控视频音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公共场合公然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有多次盗窃、抢劫前科劣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被告人苏某某前科材料共8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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