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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村委会**村。因偷开他人机动车、盗窃他人电动车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9月14日两次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进入巢湖市**路**KTV三楼包厢,窃取包厢内麦克风话筒两个。2019年8月5日,经公安民警通知,苏某某将该话筒送还到芒果KTV店。

2.2019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巢湖市**小区内的**网咖门口,将被害人裴某某停放此处的威志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巢湖市**路**网吧楼下的电梯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电瓶车脚踏板上的一组天能牌电瓶盗走。

4.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巢湖市**镇**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昌某某停放此处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威志牌电动车、天能牌电瓶、盗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76元、728元、2848元。

2019年10月27日,巢湖市公安局扣押被盗威志牌电动车、天能牌电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裴某某、王某某。2020年4月20日扣押被盗锋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昌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根平

2020年5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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