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公寓门口,窃取张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日雅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一辆(黑色,车牌号京BJ****)。所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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