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巷**号,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胡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梁某甲、梁某乙(均已判决),驾驶一辆小货车先后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楼下、该办事处**路**号**幢楼下、该办事处**路**号**幢楼下及该办事处**路**号楼下,分别将被害人司某某一辆价值6033元的粤J*****号蓝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容某某一辆价值4100元的粤J*****号银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李某甲一辆价值1803元的粤J*****号黄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李某乙一辆价值2800元的粤J*****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综上,被告人苏某某盗窃摩托车总值14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同案人梁某甲、张某甲、梁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司某某、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谭某某、龙某某、梁某丁、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物证(照片);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9.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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