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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向香华购买位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白鸡木山龙岭一片桉树林,同月7日,苏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林木的工人吴某某、苏某甲、梁某某、林某某等人去砍伐林木,雇请司机李某甲、李某乙帮运输木材去销售。经聘请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白鸡木山龙岭内桉原树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37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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