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其曾因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人同意情况下,雇请工人到“下浦仔”山场毛竹林中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和福建智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5.4228立方米。
2019年11月05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樊某某、陈某某9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福建智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5.422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依法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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