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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6年5月左右,花费3000元购买了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明县**镇**村**林班**小班的56棵松树。苏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人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0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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