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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道**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3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3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建瓯市房**镇**路**号木材加工厂内,将被害人黄某甲的车牌号为闽******两轮摩托车1辆盗走。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33元。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建瓯市房**镇**村**号斜对面的竹棚内,将被害人黄某乙的车牌号为闽******三轮摩托车1辆盗走。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872元。

3.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一男子(身份未查实)到建瓯市**村高速桥下工地,将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该处的铁质模具搬上三轮摩托,正在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

到案后,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等;2.证人证言:邹炜斌、刘建民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量刑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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