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汉族,务工,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溜至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中段某某公司附近,从某某公司大门钻进种子公司院内,推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面粉仓库简易房内,将被害人放在简易房内桌子下面的手提包内5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追回赃款49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苏某某物品扣押清单、苏某某银行账户清单、张某某领条、苏某某轨迹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9月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 卷宗两册、共计69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6.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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