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住原籍。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4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2017年1月1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村,住曲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因仲某某(已诉)与曲周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曲周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一临街门市产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纠纷,仲某某多次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傅某某(已捕)等商谈未果,傅某某联系李某(已捕)带人来曲周。2016年7月26日,李某带领刘某(已诉)、狄某(已诉)、王某(已诉)等人来到曲周县与傅某某会面,傅某某安排其饮食并住宿在曲周县**宾馆。同年7月27日9时许,傅某某召集刘某、狄某、王某、李某等人在小区北门处聚集,随后仲某某驾驶冀D**白色途观汽车和其妻子崔某某并召集李某某(已诉)、牛某某(已诉)、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来到小区北门与傅某某等人发生争执,10时许,李某、刘某、狄某、王某等人从停放在小区门卫室北侧傅某某的冀D**蓝色途安汽车后备箱中取出木棍等工具追打仲某某、牛某某等人,在李某、刘某、史某甲(在逃)等人将仲某某打倒在地后,双方各自退回。牛某某驾车回家拿来带尖头钢管返回现场,交给被告人苏某某一根钢管,并同苏某某等人一起与李某等人一方对峙,后李某驾驶牌号为冀D**蓝色途安汽车从小区北门向西侧行驶,李某某驾驶冀D**白色途观汽车追赶拦截蓝色途安汽车,两车多次发生碰撞,期间,苏某某持钢管将蓝色途安汽车玻璃打坏。后仲某某一方的一人驾驶冀D**号黑色速腾汽车撞向傅某某一方人群,将王某撞倒后停驶,刘某、狄某、王某、李某等人持械将冀D**黑色速腾车砸坏。在双方斗殴过程中,造成仲某某、李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冀D**蓝色途安汽车、冀D**白色途观汽车、冀D**黑色速腾汽车损坏。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仲某某头皮血肿、牙齿损缺、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体表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王某左腕三角骨骨折,左足第一趾末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牌号为D**蓝色途安汽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63元;牌号为冀D**白色途观汽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14元;牌号为冀D**黑色速腾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978元。
2.2017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已判)、杜某某(已判)、杨某某组织多人在在曲周县**镇**村赵某某家利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苏某某在赌场上放贷。赌博过程中,张某某、杜某某和杨某某从中渔利15000余元。赌博结束后,秦某某因“抽水”分成问题,苏某某、苏某对秦某某进行殴打,将秦某某打伤。经鉴定,秦某某右侧颧弓骨折、左侧肩胛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住院病历等;2.证人崔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他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因赌博“抽水”与他人发生纠纷,对秦某某进行殴打,将秦某某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本祥、李长胜、王燕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张永谦
2019年12月12日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曲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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